今天是:

新疆政法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及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03浏览次数:68

新疆政法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及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新疆政法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包括学生团体)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以及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组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背宪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

(四)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违背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散布荒诞言论和歪理邪说;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大局;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切实做到“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

(一)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主办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二)面向二级学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相关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三)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校团委审批,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方可举办。

(四)有境外人员参加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主办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再报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办。

(五)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且面向我校师生的,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按相关程序报场所管理部门批准,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并通报保卫处。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六)本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党委宣传部备案,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要对获批的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政治、法律和学术责任。

(七)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经过上述要求程序之外,都需要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方要如实填写《新疆政法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见附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大型报告会、研讨会等应提前10个工作日,大型学术会议提前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形,确需临时举办的,主办方应及时向审批方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获得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经批准开展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对象。以上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审核部门通报。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

第七条 主办方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相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对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内容进行再把关。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错误观点等禁止的内容,主办方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必要时应终止此次活动;同时立即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 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可以在校内或学校网页发布活动公告;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宣传材料和稿件必须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或个人不得擅自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或宣传活动情况。

第九条 学校举办各类线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收取听课费、赞助费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对因违反程序规定、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问题的,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2.3新疆政法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核报备表.doc

 

 

 

党委宣传部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