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及宣传展示设施的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宣传展示及宣传展示设施,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育人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的宣传展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展板、横幅、宣传栏、文化墙、LED电子大屏等。所有宣传展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设施的监管部门,会同党委保卫部、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校园办公、教学、宿舍、食堂等场所宣传设施的巡查和处理。
第三条 宣传展示要本着绿色环保的原则,无特殊要求,尽量使用校内LED大屏进行展示,具体使用办法请按照《新疆政法学院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条 涉及全校性的宣传展示,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管理审批;室外所有开放区域及二号学术交流中心中心1楼、科创楼大厅及科创楼电梯房1楼等公共区域的宣传展示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审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在以上区域设立宣传设施,应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审批表》(附件1),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宣传设施的摆放地点、内容及放置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给与批复,原则上不过夜。
第五条 其他建筑物内部的宣传设施及其展示由各归属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规范其内容。各部门在建筑物内部设立宣传设施进行宣传展示的,按照场地归属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备案表》(附件2),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必须对建设管理的宣传设施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出现安全事故。临时宣传设施做到及时清理。
第七条 宣传内容要做到健康向上,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工整,美观大方。
第八条 严禁利用宣传栏、展板、横幅等宣传设施,发布、张贴、悬挂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内容。
第九条 未经允许严禁在建筑物、灯柱、树木、绿地或校园围栏等位置,悬挂、张贴、摆放展板、横幅、海报等宣传设施。
第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政法学院党委宣传部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