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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及宣传展示设施的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3-10-17浏览次数:10

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宣传展示设施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宣传展示及宣传展示设施,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育人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的宣传展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展板、横幅宣传栏、文化墙、LED电子大屏所有宣传展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设施监管部门,会同党委保卫、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负责校园办公、教学、宿舍、食堂等场所宣传设施的巡查和处理。

   第三条  宣传展示要本着绿色环保的原则,无特殊要求,尽量使用校内LED大屏进行展示,具体使用办法请按照《新疆政法学院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条  涉及全校性的宣传展示,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管理审批;室外所有开放区域二号学术交流中心中心1楼、科创楼大厅及科创楼电梯房1等公共区域的宣传展示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审批,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部门以上区域设立宣传设施,应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审批表》(附件1),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宣传设施的摆放地点、内容及放置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给与批复,原则上不过夜

  第五条  其他建筑物内部宣传设施及其展示由各归属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规范其内容。各部门在建筑物内部设立宣传设施进行宣传展示的,按照场地归属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备案表》(附件2),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必须对建设管理的宣传设施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避免出现安全事故临时宣传设施做到及时清理

  第  宣传内容要做到健康向上,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工整,美观大方

  第  严禁利用宣传栏、展板、横幅等宣传设施,发布、张贴、悬挂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内容。

  第  未经允许严禁在建筑物、灯柱、树木、绿地或校园围栏等位置,悬挂、张贴、摆放展板、横幅海报等宣传设施。

  第十条  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审批表.docx

   附件2 新疆政法学院宣传展示备案表.docx

  

 

 

               新疆政法学院党委宣传部

               20231010